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新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 2、20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哪些?
- 3、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 4、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5、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6、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如果要进行住房装修,有一些东西是必须合法合规的,对于住宅的办理来说我们是得知道详细的管理办法和它的处理流程,面对住宅的装修管理上面来说,到底有什么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有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有何规定
第一章的内容就是从总体介绍室内装饰的注意问题,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这项法律的约束范围等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主要介绍的是室内装修容易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介绍。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三章的介绍是针对工程商而设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约束工程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包括,合约签订不能完成,违约应该怎么样处理;使用国家违禁品的处罚等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在室内装修的时候,可以委托其他人,而第四章的法律法规就是针对委托与承接而设定,主要针对方向是委托人与承接人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
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有何规定
二、什么是装修管理费
管理费就是业主在装修时,装修公司对施工现场的装修工人、装修材料进行管理和监督所收取的费用。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规定,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设计费+清搬费x(5%~10%)。
为什么要缴纳装修管理费?
其实,管理费就是装修公司的另一部分利润来源。有些装修公司这么解释:“收取单项管理费,目的也是为了落实一种责任。
客户如将自己采购的材料交给我们,我们就没有了利润来源,施工人员仅仅变成了安装工,收管理费就是为了获取利润。
同时,我们在客观上也承担起了保管材料的风险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材料损坏的赔偿以及今后的维修责任。
因此,收取了管理费之后,如果施工中出现了材料损坏或施工现场混乱的问题,消费者就可以投诉有门的,让装潢公司承担主要的责任。
三、装修管理费收取标准
一套房子的管理费在100-200元之间。押金要按照物业档次来决定,普通住宅为1000-2000元左右,高档住宅为10000元左右为宜,无特殊情况应全部退还。
制证费5元-10元,装修垃圾清理费一般为20元/平米。换句话说,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管理费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20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哪些?
如下: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1验收期如何确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允许的时间需要咨询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规定,在进行装修前,需要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管理协议,协议中会包含装修允许的时间段。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的装修管理制度旨在为加强装饰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违章装修,保障结构安全和外观美观。下面是小区装修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篇1
一、报批程序
住户装修必须提前5-7天到管理处领取装修管理登记表,详细如实填写。装修若有承重墙体,结构改动,必须到当地装潢受理站审批,如无承重墙体,结构改动的简单装修管理处审批方可施工。
二、装修范围
1、任何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害原有房屋结构、外貌、功能等,严禁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屋面防水、隔热层、水电、煤气管道等,严禁生活污水排入 雨水 管道,严禁生活垃圾排入下水道
2、铺设木地板木楞钻孔深度不得超过4CM。地面装修大理石等超重材料,厚度不得超过20mm
3、装修必须使用防火材料。严禁安装凸出式防盗网,安装内防盗网必须按照管理处规定的统一规定安装
4、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住宅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线,造成后果由本人负责
5、安装水电管线要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用户擅自拆除、改装,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井
6、严禁装修时覆盖、迁移以下设施,可视对讲机门铃接线盒、煤气接头、电气开关箱、管道井检修口。
三、装修时间
施工时间800-1200 下午1400-1800 双休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若超时施工,管理处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必须按照管理处指定地点、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垃圾必须装袋化,严禁从高空抛掷垃圾、严禁垃圾污染水体、严禁损坏绿化及公用设施,违章管理处视环境影响程度予以必要的处罚。
五、装修管理费用及违章责任
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处派人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一年后如楼下没有渗、堵、漏、损等情况发生,退还装修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有违章,根据违章程度从保证金中进行相应的扣除,造成的损失由装修户负责。
六、法律责任
擅自进行装修的,由市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改扩建、拆除者由市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损失。
业主签字: 装修公司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篇2
为了加强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和监督,保障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及房屋外观统一,维护公共安全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 装修管理流程
(一) 装修申请
1. 装修房屋的业主持业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到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登记。
2. 同时业主还需签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原则上不允许装修人员留宿,如装修单位施工人员确需留宿在装修房内的,业主还需签署《装修人员留宿人员 担保书 》。
3. 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办理登记:
(1) 填写好的《装修申请表》及《施工人员出入证登记表》;
(二) 装修办证、缴费
1. 由业主和装修负责人到物业管理公司交各项装修管理费用(详见《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2. 在装修过程中,若需要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单位负责人亲自来物业服务中心填表缴费,办理人员增补手续,其他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三) 装修监管
在装修施工过程中,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对违反装修规定者,物业服务中心将酌情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对违章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小区的装修资格。
(四) 装修验收
1. 装修竣工后,由业主(业主代理人)到物业管理中心申请验收。
2. 除此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物业服务中心安排复查,通过复查仍未发现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业主代理人)装修单位负责人凭装修保证金 收据 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退、领装修保证金手续。
附1:装修流程示意图
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具体收费内容及标准如下表:
二、 装修规则 1. 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1) 装修施工队需按照业主所申请的装修项目进行装修,对于不经批准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者,按要求恢复原样并扣除全部装修保证金。
2) 严禁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柱、梁、板、承重墙、烟道等);禁止在房间内加承重隔墙或承重分隔层。
3) 严禁任意刨凿楼地面,重击顶板、外墙内侧等,不穿管而直接埋线或改线;;;
4) 严禁私自改动和损害消防及公共设施;
5) 严禁未经物业服务中心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 其它 设施;
6) 严禁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 卫生间的装修注意事项
1) 装修前需提前三天做闭水、通水实验;装修完毕结束时。业主需要求装修施工单位做闭水。通水试验以防止隐蔽性质量隐患。
2) 装修卫生间时,应注意先施工地面,再施工墙面,以保护地面防水层。
3) 暗埋管道的铺设,严禁破坏防水层(平面、立面)如如因剔槽而引发的漏水问题,由业主自行承担。
4) 请勿损坏防水层,因为卫生间地面下层已做防水,建议铺装前最好将卫生间地面再做一次防水处理。
5) 卫生间吊顶时,要要预留适当的检修位置,如因未留或留位不当而造成的无法维修等问题,由业主承担相关责任。
6) 卫生间下水主立管严禁依附重物或撞击,以免造成下水管与楼面的接缝开裂。
7) 暗埋管必须保证接头完好,如发生接头处渗漏由业主自行负责。
8) 卫生间抽风口、厨房烟道口 要上下保持一致。
9) 上下水管阀门、排污口要预留适当的检修位置,否则在发生上
下水问题检修时,将会破坏您的室内装修。
10)为保护业主的利益,建议业主在装修公司退场时做闭水试验并由业主检查、签字认可,平业主签字单退装修保证金。
11)卫生间地漏及下水位置建议不要改动;装修结束后,业主应再次要求装修单位进行测试,避免出现返味,漏水等问题。 3. 水、电、天燃气设施注意事项
1)给排水系统,上水管线室内总阀以前不得改动,阀门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动(上水管线为墙体暗埋,装修时请注意),装修部位出现漏水现象由业主自负,下水管严禁改动。
2)管道检查口必须留有必要的检修位置,以方便系统出现问题时的检修工作(未留检查位置而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己承担)。 1)对于电路系统,若装修切槽走线造成墙体裂缝、空鼓问题,其责任由业主承担。
2)电动工具接地、漏电保护要符合国家规定,以防人员触电及电源频繁跳闸。。
3)所有线路分线盒须用可拆卸盖板封闭,不得用水泥等固态材料封闭,以方便日后的检修工作。
4.保护共用部位及楼宇外观的统一和美观。
1)不得改变外墙(包括阳台、露台外墙、外门窗)立面效果,不得安装伸出式防盗网及改变外墙颜色;不得在外墙上安装铁架、笼子等附加物,以保证建筑物的外观协调。违规装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2)禁止改动现有门窗、阳台;禁止业主自行在阳台、楼台上搭建构筑物或砌水池、随意黏贴窗花等;禁止改变阳台栏杆外部颜色。
5.空调机安装。
1)安装空调机开始之前,业主应告知物业服务中心,请其派员指导,以免按错位置,造成返工,同时,便于物业服务中心跟踪督查。 2)安装空调机应上下一致,注意不要损坏、污染了外墙面,若产生了损害应予恢复原状。
6.消防安全管理。
(1)每个施工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
(2)根据国家《消防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施工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
(3)各施工单位要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 教育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制度。
(4)各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合格证的电工、焊工,负责施工用电、电焊作业。
(5)凡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所发生的消防或人身事故,有相应的施工单位、个人及业主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7.对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
(1)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是必须佩戴《装修出入证》,凭《装修出入证》进入小区。
(2)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其他业主门前)休息、逗留、骚扰其他业主。不得在天台或楼边公共场所加工作业或晾晒衣物。严禁随意喧哗、大闹、赌博、饮酒等。
(3)装修人员原则上是不得在小区留宿,如需留宿,必须由业主本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担保手续。
(4)装修人员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损害公物,不得随地吐痰等,否则,处以200—500元违约金,造成严重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或法律后果。
(5)装修人员携带物品离开小区时,需在门岗详细登记,非工具类物品由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带出小区。
(6)施工车辆须统一停放于物业公司指定的临时停车处并自觉停放整齐。。
8对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的管理
(1)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如公共走廊、疏散楼梯间及外围通道)。
(2)装修垃圾必须统一放在物业管理中心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3)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不得在公共场所作业。对散落在公共场所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干净;施工时应关闭住户门,防止装修粉尘、异味对楼道空气的污染。若违反上述规定,物业管理中心有权责令整改,对不整改的装修单位,物业管理中心将自行雇工处理,而费用则从有关装修户的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9.支持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的监管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各单位的装修情况作不定期的检查,一以随时纠正违章装修现象。业主以及装修施工单位有义务给予支持和配合。
10.损害处理
(1)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水、电,违者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2)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11.违章装修处理办法物业公司对较轻的违规者,立即在现场予以指正;对违规重者,物业公司有权作如下处理:
(1) 扣除相应违约金(用以物业服务);
(2) 责令停工;
(3) 责令恢复原状;
(4) 扣留或没收工具;
(5) 追索经济损失;
(6) 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几种处理可同时并存。
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五月十二日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篇3
本规定旨在向本小区之业主/住户提供装修指引及一般基本资料,协助业主/住户顺利进行室内设计及装修。本小区所有业主/住户均须按照本规定之有关规定进行装修,以维护小区整体利益。
(一)规定项目
(1)任何装修工程均不得危及楼宇结构及公共安全或妨碍他人,不应影响小区整体外貌观瞻等。驳接、加装的煤气管、冷气机连线管、电话线、电视天线、网络用线、电缆、给水管等均不准在外墙敷设;不得擅自在外墙打孔洞或安装悬挂设备、设施。
(2)原则上不得拆、改原建筑间隔及内部设施,如室内间隔墙需拆除或改动须事先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认定可行方可施工。业主对因修改单元间隔之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修改单元间隔可能引致在办理房产证时增加的费用和带来的一切责任。
(3)根据广州市政府规定一律不得使用红砖。室内隔墙必须采用轻质隔墙,如石膏板、木夹板墙、各种轻质砖墙(容重≤1000kg/㎡)等。隔墙的位置要沿梁位设置,控制在偏移梁位0.5M以内的位置,石膏板墙,木夹板墙不受此限。所有隔墙在表面装饰前需到管理公司报验及确认,不能擅自提高单位地面的标高超出楼板容许的负载。
(4)不得改变住宅外观,更不得在室外或外墙加设任何招牌、遮蓬、铁笼、花架、骨架天线及其它装置。
(5)不得改变室内卫生间、厨房的使用用途和原设计位置,不得损坏厨房内的变压式烟道。
(6)室内所有排水管的出口不得改动,并按原设计(排污、排粪)分别驳接。
(7)冷气机必须安装在预留的空调机板或指定的位置,以免引起邻里纠纷,冷气机不得加装遮蓬或围栏。
(8)卫生间、厨房地面、地面更改时必须要做好防水层,以避免漏水影响相邻物业。而交付使用的楼宇卫生间、厨房墙面、地面已做防水层,卫生间吊天花时,请勿在凹池楼板钻孔。一经改动,业主将自行负责相关的一切责任。
(9)为保持楼宇整体外观,严禁封闭阳台、窗户,阳台、窗户外严禁架设防盗网、防盗拉闸、花架、晾晒架等其它物件,安装窗花只可以装在窗户内侧,请不要更改生活阳台铝门及单元户门(包括单元门牌)。
(10)所有装修材料应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选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天花内木质材料表面应涂防火漆,以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
(11)运载装修材料或垃圾废物须按管理公司安排之指定电梯及通道“打包”运载,并按指定时间进行,避免影响其他业主/住户。
(12)一切运输工具只能使用胶轮胎或木轮,绝对禁止使用铁轮或石轮运输工具,如因此而造成地面砖出现开裂或者磨花等现象,业主负责进行修缮。
(13)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装修单元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住户承担。
(14)业主/住户如不按规定装修,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将违例项目恢复原貌,所需费用概由该业主/住户负责。另外,如因此而造成邻近物业或其它公共物业损坏之责任均由该业主/住户全部承担。
(15)室内装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一般装修申请审批期为三个工作日。装修的申办及过程的监管:装修拆改墙及建筑装修垃圾的清运等,须交付必要的费用及按金:
装修按金:¥2000元/户/次
装修工程垃圾清运处理费:¥300元/户
电梯使用费:¥160元/户/次
拆墙加收余泥清运处理费:¥300元/户
(二)装修管理
(1)业主/住户所聘的装修承造商及其雇员开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登记,由管理公司签发施工许可证及临时工作出入证,(办理临时工作出入证,必须凭本地派出所/治安队办理的登记卡才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必须贴于住宅大门外正中位置,装修工人必须佩证进出小区。每张临时工作出入证收押金20元,工本费5元,工程完毕后,须在一个星期内交回临时工作出入证,同时退还押金。为确保装修过程的监管,及时纠正违规施工,保安人员有权随时对装修单元进行例行的检查。
(2)装修工程进行期间,《装修许可证》应张贴于单元门口方可进行施工。
(3)每次装修期限为三个月,确因需要可书面申请延期二个月,若需再次延期,必须办理是次装修后重新办理装修申请。
(三)装修过程须知
(1)装修正常施工时间为平时8:00—12:00,14:00—18:00;节假日9:00—12:00,14:30—18:00。节假日禁止进行发出较大响声的施工,如使用电动工具、拆墙等。
(2)业主须确保承办商为有关装修工程所安排的责任人/监工在整个装修施工期间在场,并保证随时可予联络。
(3)装修施工过程中造成公共设施(如电梯、公共照明等)损毁、破裂、污染等,事主须主动报告并赔偿修缮或更换的费用。
(4)所有沙石、泥头、拆散之材料均应以尼龙袋或麻包袋搬动:严禁随地拖拉、严禁使用 拖拉机 运送建筑材料,运载材料之货车应停放在指定之起卸区。对车身不洁,有可能污染小区环境之车辆,管理员有权制止其进入小区。
(5)所有装修工程必须在该住宅单元内进行,严禁占道作业或堆放物品。在住宅单元内堆放材料品切勿超过150kg/㎡的限定荷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油漆、天那水等)和使用明火。不得使用五磅重以上的工具在楼宇内作拆墙、打地板等撞击性操作,拆除墙体的砖不能随意坠下楼板,免致强大的震动力使楼宇受损或殃及相邻物业,一经发现将被勒令停工。
(6)施工须关门并尽量提供足够防御 措施 以减少装修期内引致的尘埃、噪音及气味污染,以避免对其它住户造成滋扰及不便。如因此造成住户投诉或环境污染,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该单元停工整顿。
(7)严禁从消防喉取水作施工用水、清洗地方或其它用途。一经发现,管理公司有权要求立即停工并按情节严重程度扣除装修按金。
(8)严禁将混凝土、沙石、瓦砾或其它杂物倒入厕所或排水渠内,一经发现,必须以重罚并被责令清理弃置之杂物,清理费用由业主/住户负责。
(9)每天必须清理所有废料及垃圾,以保持通道畅通,确保杜绝火患。装修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以备发生火警时使用。如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用明火的申请手续。
(10)装修工人必须文明施工,须穿适当衣物及不得赤足出入工作范围,以防意外及有碍观瞻。在小区范围内走动必须配带临时出入证。
(11)所有装修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包裹等进入或搬离小区时需到门岗接受检查。
(12)装修工具及材料须自行保管,管理公司恕不负任何损坏或遗失之责任。
(13)装修垃圾、拆墙或大宗垃圾须包装捆扎,为保障小区环境,请预先通知管理公司然后搬到楼下指定位置,由管理公司统一清运处理。
(14)住宅单元原则上不允许装修人员留宿。如有特别需要,经业主同意并作书面担保,可作特别申请。同时必须到治安队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在管理公司备案。
(15)严禁施工人员衣冠不整,随处闲荡,大声喧哗,违者谢绝进入区内。
(16)装修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公司根据公众假期或某些重要活动的需要提出的停工规定。
(17)施工期间不得将过量的油漆或危险品存放在施工范围,为防火安全只准存放在施工范围,为防火安全只准存放在当天所需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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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北京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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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拓展资料: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住宅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不得影响相邻住宅的使用安全。第六条 建筑物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在采取加固、维修等技术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的材料、设备;
(二)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三)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功能性试验;
(四)改变住宅外立面(含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以及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振动、噪声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不得进行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七)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按照指定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堆放、清运和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环境清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场所改为有防水要求的场所;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公共节能设施或者公共无障碍设施;
(五)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七)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九条 装修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进行统一装饰装修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施工。
政府提倡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装饰装修企业或者施工人员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十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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